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须与主险合同保持一致。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在宽限期截止日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截止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富德生命附加康享人生两全保险条款补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满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 1 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后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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