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 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单年度时,该次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计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所在保单年度。
第五条 保险金额、年免赔额和给付比,(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分为 5000 元和 10000 元两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档作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年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对于参加了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免赔额为 0 元,给付比例为 100%;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给付比例为 60%。如果被保险人以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身份就诊或者结算的,给付比例为 60%。对于未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免赔额为 150 元,给付比例为 70%。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第六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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