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附加养老年金保险,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则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66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保险期满,被保险人生存至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我们按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国华附加养老年金保险(尊享版) ,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单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提供两种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别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选择按年领取,则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若选择按月领取,则自被保险人6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单满期日的前一个保单周月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0.51%给付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6%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国华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17),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含9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含9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豁免身故日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内(含90 日当日)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连续投保或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豁免自确诊日后您应交的被豁免合同的剩余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上述“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三项豁免保险费责任,我们仅豁免一次,豁免该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