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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佑人生产品背景形态销售策略55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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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保险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我不是药神》:世事残酷,活着就好,2018年:守护美好,从一份保险保障开始,全国肿瘤登记中心年报显示,2017年我国新增癌症病例约429万例,占全球新发病例的20%,死亡281万。从理赔年龄分布来看,重疾理赔出险年龄在35-59岁占比已高达70.62%。一方面,说明 35岁+人群处在家庭经济支柱的角色,风险意识更强,购买保险的比例更高;另一方面,说明 重疾的“年轻化”已成趋势,不再是民众概念里的“只有老了才会得”。

产品背景---客户有需求,除社保只是基本保障之外,重要的是商业保险普遍重疾保额偏低,半数以上(部分公司高达70%)的客户保额不足10万。赔付30万以上的客户仅为3-5%,50万以上的更为寥寥。重疾人均治疗费用20万元。2017年国家卫生总费用为5200亿,但保险理赔金额只有61亿,其中重疾赔付占46.8%。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女性/少儿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特定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自被保险人特定疾病确诊日起,于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本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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