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如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第六条 年度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年度 (见释义九 ),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单年度起,各保险单年度的 年度基本 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险单年度的 年度基本增 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年度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第八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第九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 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 利息 (见释义十 一 )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垫交。
第十条 保单借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保单借款: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保单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相应限额。当保单借款( ( 包括自动借款) ) 及利息达到保单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险 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部分还款的,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借款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借款本金。
第十一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 时,应先扣除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本合同第一期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十二)、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应付日均以生效日为基准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第十四条 效力中止 除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对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交清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及利息后,本合同自批单载明的日期恢复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