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中银乐享金生终身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第二条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及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分为 60 周岁(见释义一)、65 周岁、70 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并于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确定。 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 保险单 周年日(见释义二)。
第三条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及养老年金领取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领取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并于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确定。养老年金领取方式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不得变更。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起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起的每个 保险单周月日(见释义三)。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见释义四)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含该日),若被保险人于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按照以下数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1. 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年领,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给付 20 次,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 若被保险人 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后的 0 20 年 内身故,本公司按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总额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若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月领,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5% 给付养老年金。养老年金保证给付 240 次,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4 倍, 若被保险人 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该日)后的 0 20 年 内身故,本公司按保证给付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总额的差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1)身故时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五);(2)身故时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按照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确定。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 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本公司按减少部分对应的比例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第 四 条 “ 保险责任”中所指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第九条 保险费及宽限期间,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金额、交费期间、应付日等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应付日或应付日前交付。若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付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须 扣减投保人欠交 的保险费。第十条 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若投保人选择了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公司以 现金价值余额(见释义十)自动借款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但现金价值余额小于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在未来一年的利息(见释义十 一 )和投保人在本公司的借款(包括自动借款)在未来一年的利息之和时,本公司将不提供自动借款垫交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本合同及其所有有效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须一并垫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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