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悦鑫享年金保险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见 10.1)、 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10.3)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 从您首次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见 10.5)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投保人条件,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条被保险人就是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件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失踪处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4.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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