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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9版保险产品组合宣导43页.pptx

  • 更新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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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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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 同生效(或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当时下列三者的较大值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3.本合同现金价值。2、男性、女性、少儿各7种特定重大疾病50%额外赔付。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或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特定疾病:50种(在国寿福至尊版基础上新增20种,仅一次赔付),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2019版)保险责任,身故保障,18岁前:退还本附险所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8岁后:按本附险所交保险费160%、140%、120%三个档次退还,A:四十一周岁前,按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16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B:四十一周岁——六十一周岁前:按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4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C: 六十一周岁后身故,按当时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120%与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特定疾病、身体高度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不包括严重肾髓质囊性病、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脊髓小脑变性症、中度肌营养不良症、骨生长不全症(Ⅲ型)和亚历山大病),先天性畸形(不包括艾森门格综合征和脊柱裂)、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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