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寿金,保险责任,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两种。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鑫福来主险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已满四十一周岁(含四十一周岁),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择七十五周岁作为祝寿金领取年龄。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仍生存,本公司将按:鑫福来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鑫福来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鑫福来主险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鑫福来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鑫福来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前(包含零时)身故或全残:若被保险人于祝寿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鑫福来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鑫福来主险合同终止。注:本工具仅供宣传使用,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身故/全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含猝死),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六十周岁;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应交的鑫福来主险合同续期保险费,鑫福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豁免保险费,视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的鑫福来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已经交纳注:1、在交费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2、本工具仅供宣传使用,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保单贷款,在犹豫期结束后,若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鑫福来主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80%为限,同时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减少保单金额,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鑫福来主险合同保险金额,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减少保险金额规定。如果投保人申请减少保险金额时有保单贷款未还,本公司将不予办理减少保险金额。减少保险金额后,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同比例减少,应交纳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本公司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注:本工具仅供宣传使用,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5. 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至2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3至第7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下列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1.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上述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注:本工具仅供宣传使用,具体内容请以保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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