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五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 (包括第180 天),被保险人因疾病发民生如意鑫康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一所列的轻症疾病;(2) 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本合同附表二所列的重大疾病; (3)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见 8.2); (4) 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天时间被称为等待期。因 意外事故(见 8.3)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轻症疾病保险金,(1) 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诊断于本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 8.4)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附表一约定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2)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 轻症疾病所属组别(见 8.5)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3)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经诊断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第一次轻症疾病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中的一项或多项轻症疾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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