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非因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五)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在上述期间内被保险人首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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