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附加养老年金保险(尊享版)合同”。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如果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同相同。如果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见9.1)、保单周月日(见9.2)、保单年度(见9.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9.4)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犹豫期 从您首次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会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 85 周岁(见 9.6)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就是受本附加合同保障的人,凡满足主合同被保险人条件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单价值(见9.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提供两种生存保险金的领取方式,分别为按年领取和按月领取。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其中一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若选择按年领取,则自被保险人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单满期日的 前一个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 6%给付生存保险金。若选择按月领取,则自被保险人 61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本附加合同保单满期日的 前一个保单周月日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单周月日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和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0.51%给付生存保险金。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