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四条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有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15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且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且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90 日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身故或全残(释义二)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释义二)或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释义三)(不含猝死(释义四)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确诊首次患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指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或者首次达到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状态,或者首次接受符合本主险合同“第二十七条 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轻症疾病的定义”之疾病手术,该疾病、疾病状态或疾病手术应当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针对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每一轻症疾病,我们仅给付 1 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 5 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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