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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康爱恶性肿瘤疾病附加康爱两全保险培训课程34页.ppt

  • 更新时间: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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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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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公司投保保险。我们保多久,保险期间,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男性/女性/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1.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男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男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2.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自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女性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七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女性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3.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第七条所指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合同终止,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少儿高发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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