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的定义: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人:企业,被保险人:企业,受益人:企业,保险标的:雇主依法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雇员: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
金、工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
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
雇主责任险的出险原因,雇主责任险的出险原因一般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参加广义财产保险(含雇主责任险)所缴纳的保费,可以税前列支,而作为员工福利类的意外险产品是不可以的,可以和工伤保险互为补充、替代工伤保险,并且和意外险不冲突,可以同时投保,不影响死亡伤残的赔付,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企业(而非员工个人),一方面解决企业为员工垫付医疗费后难以收回的困难,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公司与受害人及家属间的纠纷,真正转嫁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可以选择记名投保,也可选择不记名投保,也可以选择延时告知,对于人员变动频繁、时效要求高的企业,优势明显有多个附加险可以扩展,可以选择只保上班期间,也可以增加上下班途中、24小时,方案灵活,费率弹性大。
人身保险直接为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提供保险保障,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在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相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
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雇主,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雇主责任险的特征是具有偿付的替代性和保障性,即代替被保险人(雇主)承担对雇员因工受伤、身故或患有关职业病的经济偿付责任,保障雇主免受经济赔偿、给付的风险;保险给付的基础是雇主对员工的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否则,即使雇员因工发生伤亡,雇主在法律上没有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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