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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倍保产品特色责任介绍案例分析对比增值服务63页.ppt

  • 更新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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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附加高诊无忧费用补偿医疗保险,1.投保年龄:28天(含)-60周岁(含)等待期:90天,2.交费期间:10年、15年、20年、30年,3.交费频率:年交,4.保险期间:终身,5.基本保额最低10万,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一类地区最高免检额度50万,二,类地区最高免检额度40万(18~40岁),等待期责任: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以前身故或者全残,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后身故或者全残,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分4组赔付3次),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现金价值降低为零。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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