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50种),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21种),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重大疾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特定疾病保险金(10种),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最高金额为10万元。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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