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康宁嘉保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四十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一种系统性胶原血管病引起进行性的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的弥漫性纤维化。本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由活检和血清学证据支持;
2. 疾病已经影响到肺脏、心脏或肾脏等内脏器官并且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1)肺脏:已造成肺脏纤维化,并同时出现肺动脉高压和肺心病;
(2)心脏: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
(3)肾脏:已造成肾脏损害,并出现肾功能衰竭。
局限性硬皮病、嗜酸细胞筋膜炎和CREST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二、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是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 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 受感染肢体被截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靠近躯干端)。
三、埃博拉出血热: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
2. 存在皮肤粘膜出血,呕血,咯血,便血或血尿等临床表现;
3. 感染埃博拉病毒并出现出血性发热持续三十(30)天以上,且持续出现并发症。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制剂感染而产生心脏瓣膜的炎症或心室壁内膜的炎症,引起心脏瓣膜关闭不全。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急性或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临床表现;
2. 血培养病原体阳性;
3. 心脏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并持续180天,或接受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五、严重肌营养不良症: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胰腺移植: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七、严重肾髓质囊性病: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肾髓质囊性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同时出现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同时出现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
八、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临床表现同时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和精神异常;
2. 角膜色素环(K-F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同时降低,或尿铜增加;
4. 食管静脉曲张;
5. 腹水。
九、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由于人体免疫功能紊乱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脏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同时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及脾脏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十、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须经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或经皮胆管造影(PTC)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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