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 号,以下简称 283 号文)的精神,践行公司 2018年诚信经营战略部署,规范经营管理行为,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公司决定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治乱打非”自查自纠专项行动。为保证专项行动有序开展,自查自纠有依据、有方法、有抓手,总分联动,协同一致,特制定本方案。
自查内容及范围,(一)自查对象,“治乱打非”专项行动自查自纠开展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各级机构(含下辖三四级机构)。(二)自查时间,自查时间为 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如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风险线索,需要追溯排查。各地保监局对自查时间有明确规定的,按当地保监局要求执行。(三)自查内容,本次自查自纠聚焦监管整治重点,主要针对公司在业务经营、销售管理、合作渠道管理以及产品设计开发及销售各环节存在的风险进行自查,主要包括:1.销售行为合规性问题。重点关注:(1)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2)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承诺、夸大收益;(3)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4)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5)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6)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诋毁同业商誉。
渠道管理合规性问题。重点关注:(1)对其他公司保险从业人员“恶意挖角”;(2)通过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向银邮代理机构等中介渠道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或其它利益;(3)中介机构尤其银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印制使用保险产品宣传资料;(4)中介机构尤其银邮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类似宣传用语混淆保险经营主体、误导保险消费者;(5)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时消极处理、拖延推诿等问题;(6)与保险中介机构未签订合作协议,与保险销售人员未签订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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