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名称: 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
投保单号码: |
责任免除: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被保险人猝死; 11、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12、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5、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16、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17、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或公务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18、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于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驾驶私家车或公务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19、被保险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运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20、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2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2、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23、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24、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2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26、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7、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 因上述第1-8种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无论第1-8种任何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9-15种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因上述第16-19种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国寿百万如意行两全保险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公务车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因上述第1、2、4、5、7-9、11、13-15、20-27种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国寿附加百万如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除此之外请您关注条款中的: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保险事故的通知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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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声明:
本人已仔细阅读和知晓本条款免除责任内容。
投保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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