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婚姻的缔结不仅意味着感情的结合,更意味着财富的结合。
在婚姻当中我们的财富会有哪些风险呢?xx律师根据多年的诉讼实践,总结出婚姻财富的五类主要风险:
第二,对外举债。很多债务是配偶一方瞒着另一方,因为个人挥霍等原因向他人借款,从而造成配偶另一方并不知情,但最后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危及到配偶另一方企业的经营、拥有的财产,甚至危及到其个人的婚前财产。
第三,擅自处分的风险。一方把财产擅自赠与、买卖、分享给他人。
第四,转移,隐匿的风险。把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生产经营的收入瞒着另外一方,转移给他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甚至前一段婚姻当中的子女,或者是其他的亲友,通过这样的方式,也会造成另一方共同财产权利上的损失。
第五,担保的责任。配偶一方因为朋友,或者公司的经营债务,没有经得另外一方的同意,以个人名义进行担保,当债务人无法还清的时候,他要承担还款责任;无法承担还款责任的时候,不得不使用家庭的共同财产,甚至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来承担担保责任。
今天重点跟大家来谈两个方面的风险:对外举债和财产混同。
一、 对外举债
对外举债的风险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导致配偶另一方被负债,这是婚姻中给配偶夫妻双方可能造成的最大风险。
【案例1】丈夫举债,妻子被负债
小学女教师江女士,先生是企业主,因为公司经营的问题,在江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朋友、其他的公司借了一千多万的债务。由于先生的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归还这些债务,而她的先生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非常地焦虑,后来被查出得了狂躁症,而且越来越神志不清,甚至究竟借了多少钱都不清楚。债权人陆续把江女士和她的先生告上法庭。
江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收到了法院寄来的八张传票,做了被告。而且莫名其妙其名下的房屋、车子,包括她自己的银行卡,甚至是学校的工资卡全部被法院查封冻结。江女士法庭答辩说从来不知道这笔债务,也没有把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非常遗憾,法院判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她的先生无法偿还,江女士必须偿还这笔债务。两台车和房屋全部被查封、拍卖,江女士自己的银行账户,包括工资卡也被冻结,每个月只留下七百块钱作为她的生活费,所有其他收入都要被法院用于执行债权人的债务。不知道这辈子能不能还得起。
更有甚者,债权人越过法院,来到学校砸门,甚至天天跟踪江女士,江女士要像游击队一样避开这些债权人,偷偷来学校上课,课后要在保安的护送下离开学校。每个月7百块钱,她和孩子生活费都不够,孩子的学费无力再出,江女士只能到朋友的餐厅里偷偷打工来支付孩子的学费。
【案例2】丈夫婚内对外举债,离婚后的妻子仍需共同承担债务
李女士是外企白领,已经离婚。协议离婚过程中她分得一套房子。在离婚4个月之后,她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前夫,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承兑汇票2百多万,而且外债还有4百多万,总共欠下6百多万债务。因此李女士和前夫同样成为被告。李女士的律师抗辩时说她完全不知情,甚至是不是前夫和债权人伪造、串通的债务,因为离婚的时候根本没有提起,而且离婚协议书当中也写明了各自的债务由个人承担。因此李女士认为这笔债务不应该由她承担。
很遗憾,法院将此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的协议不能对抗对外的第三方。所以李女士应该在前夫不能归还债务的情况下,优先归还债权人的债务,至于未来怎么清算,这是他们两个人内务的事情。因此李女士在离婚当中分得的这一套房子被法院拍卖了。她与前夫结婚之前拥有一套婚前房产,也被执行拍卖。工资卡和江女士一样,也被冻结,每个月只留下5百元的生活费,让她来生活,根本没法生存。她生活在北上广深某一线城市,结果必须靠父母每月给她接济生活。李女士还有一个儿子,儿子没办法上幼儿园,只能到朋友的幼儿园当旁听生。
李女士当时对媒体和记者说:这个婚结的,比我在离婚时候净身出户还可怕。净身出户还可以从头到来,可是欠下来的债务什么时候是个头呢?不敢想,好几次都准备跳楼,可是面对幼小的儿子和年迈父母,她无法一跳了之,对儿子、父母还有赡养、抚养的义务,可是漫漫长路不知道怎么过。
这都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现实的例子,像这样的人还有很多很多。
法律知识点: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由一方所拥有的财产清偿。
解读: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了这个债务是归一方的,但是另外一方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这样的约定。也就是说,你向债权人借这笔债务的时候,应当告诉他,这是我的个人债务。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少有夫妻会履行这样的告知义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的共同债务来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解读: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即使没有告知另外一方,但是却向他人借了一笔钱,在这样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要认定是个人债务的,除非是配偶中借款一方和另一方有约定,并且约定是个人债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规定的宗旨是什么呢?
在很长时间内,夫妻欠下巨额债务,但是采取离婚的方式去逃避债务。离婚时将大部分的财产归一方所有,但是债务由另一方负责承担。这样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归还债务时,他的名下没有资产,虽然主张了权利,但是没有办法去执行。
因此婚姻法出台了规定,打击这种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实际上是逃避债务的行为。同时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2的第25条当中,对离婚之后债务的处理也做了类似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是人民法院的裁决、判决已经对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做出了处理,但是我们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的共同债务去向男女双方来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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