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社区与保险合同的对接载体:养老社区入住资格确认书,金融+服务对接形,确认书权益——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可以由投保人本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指定其他一名自然人行使。投保人指定他人行使后,本人不能再行使。可以由投保人本人行使,也可由投保人指定其他一名或多名自然人行使。在同等条件下,投保人指定的优先入住权利受让人相比于其他未签署确认书者享有入住养老社区的优先权。为使产品更人性化,投保人的所有权利均可通过“指定”的方式受让给“不特定”的其他人行使:保证入住权,费用减免权,体验式入住权,优先入住权。
确认书权益——指定受让,投保人身故;投保人在生前尚未行使完确认书项下的相关权利,未行使完的权利可以继受。继受的条件,继受的顺序,第一顺序继受人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第二顺序继受人为《保险合同》项下的受益人,若《保险合同》项下同一顺序受益人为数人的,可选取其中一名受益人作为权利继受人。为使产品更人性化,投保人的所有权利均可通过“继受”的方式受让给“特定人”行使。
《保险合同》的总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贰佰万元人民币*,且保险费已一次性交付完毕或已按《保险合同》约定分期交付超过3年;《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未发生《保险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等《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亦未发生减保、退保的情况,但因被保险人身故或保险期间届满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除外。入住申请人的实际入住年龄应满足拟入住的养老社区届时规定和要求;入住申请人未罹患不适合居住在养老社区的任何疾病,具体疾病种类以拟入住养老社区届时规定和要求为准。如有同住法定配偶,同住法定配偶也应满足前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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