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0%×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时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但恶性肿瘤确诊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轻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0% ×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时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20%给付轻症确诊保险金,但轻症确诊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40%,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180天内,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恶性肿瘤/轻症,本合同终止,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恶性肿瘤/轻症保险金;180天后,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恶性肿瘤,本合同终止,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20%×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恶性肿瘤时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2倍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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