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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如何保护客户与公司的利益含备注24页.ppt

  • 更新时间:2017-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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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承保方面,**保险保险利益的规定,死亡保险的问题解析,投保人告知义务和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法律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规定,被保险人年龄误告的规定,保密义务规定,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保单生效两年后不得拒赔,《保险法》第16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凡不赔事项均应一一明示,否则不能拒赔,《保险法》第17条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条款解释原则的适用问题,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金受益与继承的规定,受益权丧失的规定,自杀条款的适用问题,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处理规定。

10月婴儿悬顶百万元,重庆万县市家电城老板袁海夫妇,28岁,1998年1月18日凌晨2时许,进货途中车祸身亡。袁海夫妇生前交费3.65万元购买保险金额为105.3万元的保单,受益人是儿子。关于保险金的受益和继承,案例解析一:《保险法》2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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