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区客户B,42周岁,2012年6月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基本保额30万,标准费率承保,未理赔;2017年1月投保国寿福组合保险,基本保额20万元,享受了“单独累计”政策,标准费率承保;2017年3月3日投保国寿福组合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本次投保无异常告知,既往无异常,客户和业务员非核保重点关注对象。请问该客户本次投保可以享受政策吗?答:老客户且符合条件,可继续享受“清零政策”。
上一案例中的**市客户B,3月3日投保的30万国寿福保险生效后,于5月4日再次投保国寿福组合,20年交基本保额20万元,本次投保无异常告知,既往无异常。请问该客户本次投保可以享受政策吗?答:根据“清零政策”,老客户新增的保障型险种不与通知下发日(2017年2月28日)之前生效的保单累计,老保单风险保额清零。但3月3日投保的国寿福保单为通知下发之后生效的保单,需要累计风险保额,累计重疾保额已达50万元,需体检。
**市城区客户C,32周岁,2012年投保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2012版),基本保额50万,体检异常加费承保,未理赔;2017年3月5日投保国寿福组合,基本保额15万元,系统提示既往加费承保,本次投保无异常,销售人员非核保重点关注对象。请问该客户本次投保可以享受政策吗?答:客户既往投保有加费,不符合“清零政策”的条件,本次投保需要与既往保额累计,并根据既往加费情况进行核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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