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一:被保人:6岁,男,投保死亡净赔付额:30万。A:不可以。被保人不满10周岁,保额不能超过20万。例二:被保人:16岁,女,投保死亡净赔付额60万。A:不可以。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 万元。例三:被保人,11岁,男,投保死亡净赔付额50万,投保人告知年收入3万。A:不可以。未成年人死亡责任等于最高净赔付额人民币50万元的,投保人年收入需高于人民币5万元。
例四:被保人:3岁,女,投保死亡净赔付额18万。A:可以。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调整二:投保人范围的调整,调整前,调整后为9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投保人只能为被保险人父母。为9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投保人可以是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人(但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要提供监护职责证明),二是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
两个变化(为9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变化一:除父母之外的投保人要提供行使“监护职责”的证明,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除父母之外的投保人即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界定如下:(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其他近亲属。行使“监护职责”的证明应提供民政部门、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监护证明或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定书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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