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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新人培训3法律风险防范与案例评析89页.ppt

  • 更新时间:2017-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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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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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有些人认为内规不重要,不遵守公司内部的规定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这是非常错误的。遵守“内规”的重要性体现在:保监会实行“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的监管原则。原则监管下,监管规范只提出开放性标准,要求公司内部制度明确具体规则。内部制度就是外部监管的延伸。如果在实际工作中,不遵守内部制度,效果上就等同于不遵守外部监管规范。

销售人员和销售机构作为保险公司经营阵地的最前沿,承担着同存量客户或潜在客户进行直接、持续沟通的任务,起到保险公司和客户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规范销售人员的执业行为,加强对销售机构的管理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基础,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

在公司与代理人(包括个人代理、兼业代理和专业代理)签订的合同中都应当约定,“代理人应向投保人全面告知保险合同条款内同,特别是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部分须做明确说明,并确保投保人亲笔签署投保单,如因未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因此造成保险公司损失的,代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措辞,可酌情修订。

某包装有限公司车间发生火灾事故,经双方确认损失金额为1300万元。由于投保人不足额投保,按照财产综合险条款和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20%的免赔约定,理算金额为488万元。对此理算结果投保人不予认可,主张未收到保险条款,对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问题不知晓,遂提起诉讼。经调阅承保资料,投保单虽由投保人盖章,但没有填入特别约定免赔的内容;投保人虽已签署保险单送达回执,但送达回执中未列明保险条款项目,也未加盖骑缝章,无法证明已将保险条款送达投保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我公司坚持不足额投保比例赔付为《保险法》第五十五条强制性规定,在庭审中经一审、二审法院多方沟通,和数次调解,最终以670万元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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