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在离婚前一个月购买了某公司趸交类保险产品(无危险保额,储蓄类保险),一次性缴费270万,投保人为李女士,被保险人为儿子小陈,身故受益人为李女士,陈先生起诉到法院……《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关于婚前于婚后夫妻财产,是这样说的……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取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以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职业、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险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
简析: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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