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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健康保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解析13页.ppt

  • 更新时间:2016-11-23
  • 资料大小:4.04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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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您是否了解?您的健康也是孝顺的前提、您的健康将是孝顺的保障、您的健康更是孝顺的一部分。既然家中老人已经拥有“孝顺保”,何不为自己规划一份保障,锁定这份孝心呢?阳光人寿“健康保”终身恶性肿瘤保险,专为孝顺的您精心打造,专为您的孝心保驾护航。价格实惠杠杆高—专注防癌,提升保障强度;癌症种类不挑剔—只要诊断为恶性肿瘤就理赔,不区分癌症种类;特定癌症高额付—给付高达150%基本保额;原位癌症额外赔—额外给付20%的基本保额。

产品全称:阳光人寿健康保终身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投保年龄:30天至50周岁,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方式:5年、10年、20年,可附加险种: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确诊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二)因导致“原位癌”、“恶性肿瘤”、“特定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1、原位癌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原位癌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原位癌保险金最多给付一次。2、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规定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同时,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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