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见 7.8)、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9), 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11),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 7.12)的机动车(见 7.13);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14)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 遗传性疾病(见 7.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6); (8)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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