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15 日以后签约的见习业务代表,在计算第一个工作月责任津贴的月FYC标准时,签约当月及次月的月FYC可一并计入。注2:见习业务代表在签约第三个工作月末如达到基本法晋升正式业务代表的条件,则自第四个工作月起,每月维持在正式业务代表及以上级别并达到表中相应月份的条件,可继续享受责任津贴,否则暂停享受责任津贴;如在第四至第六个工作月内达到基本法晋升正式业务代表的条件,则自达标次月起,每月维持在正式业务代表及以上级别,可恢复责任津贴,但之前月份不再补发;见习业务代表如在签约六个工作月内仍不能达到基本法晋升正式业务代表者,则自第七个工作月起,将不再享受责任津贴。注3:第7-12个工作月中的件数不包含团个交叉业务。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