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学生 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 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 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或半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 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 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 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 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 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 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 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 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 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三、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 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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