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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9页.doc

  • 更新时间: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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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
※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风险保障费........................第十五条
※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五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
※  本附加合同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终止,请您注意........................第十六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八条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九条    风险保障费
第十条    宽限期间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四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六条  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七条  附则
第十八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康宁长期意外保障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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