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祥瑞终 身寿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祥瑞提前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 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 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 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 手术,共计五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 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 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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