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 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1(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54周岁以下(含54周岁) ,符合我 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 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2、保单年度3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五条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 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4。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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