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抗癌保家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 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 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 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10.3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二十年、三十年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 岁的保单周年日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1.5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 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合同。 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 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 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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