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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解读29页.ppt

  • 更新时间: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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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1、实务困惑:原保险法对死亡险中的“被保险人同意”要求的是 “书面” 形式,2009 年保险法修订时删除了“书面”的要求,但在实务中认定标准仍然不统一,特别是保险人利用该规定逃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
        2、解读:本条规定细化了认定标准,对“同意”也采取了更宽泛的认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有操作性。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1、实务困惑:本条规定明确了实务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可能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发生变化,如果不允许被保险人撤销,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
        2、解读:第一、被保险人对在死亡险中已经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可以事后撤销,法律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第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意思表示的后果为保险合同解除而非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对同意意思表示的撤销需采取书面形式并通知投保人和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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