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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金双喜产品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5-12-07
  • 资料大小:129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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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一段时期为犹豫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凡年满18周岁(见9.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1)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2)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年度的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您未缴纳应交期交保险费,我们不给付前述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领生存保险金的余额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见9.7)的机动车(见9.8)。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9.9)。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自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之日起产生效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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