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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相关约定或投保人的申请,经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富德生命附加富赢一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主保险合同对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有约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开始于生效日,终止日与所依附的主保险合同终止日一致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一)- 累计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
个人账户现金价值(释义二)。
二、年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三、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期满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