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
度)的管理工作,建立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
内控制度体系,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修改、废
止及执行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各层级的机构
和人员,依据各自的职责,采取适当措施,合理防范和有效
控制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风险,防止公司经营偏离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机制和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控制度是指由公司有关职能
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结合公司自身实际
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内控制度的名
称包括制度、办法、规定、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守则、手
册、指引等。
制度,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
结构进行规定的文件。
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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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内控制度。
操作规程, 指规定具体业务、 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
操作方法的内控制度。
实施细则,指以已有内控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
操作环节等规定的内控制度。
守则或手册,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内控制
度。
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
或者倡导性质的内控制度。
第五条 内控制度按公司职能管理,分为综合管理类、
人事劳动类、财会精算类、销售中介类、业务管理类、信息
技术类、合规审计类和资金运用类。
第六条 公司指定法律合规部作为内控制度管理职能
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查。
第二章 内控制度的制定
第一节 原则、层级
第七条 内控制度的制定应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
研究,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和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具有普遍约束效力;
(二) 前瞻性原则: 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制度,
具有较长效力期限,避免因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而频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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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三)实效性原则:从公司经营实际出发制定制度,认
真调查研究,确保制度的精简、效能和可操作;
(四)系统性原则:从公司全局出发制定制度,避免制
度间相互冲突。
第八条 公司应依据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制定
内控制度,确保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 分公司应将公司内控制度整合转化为辖内基
层及一线员工便于执行的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
但在下述情形,分公司可以制定内控制度:
(一)分公司所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
自律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公司确实无法制定统一适用于全
辖的内控制度;
(二)公司内控制度没有规定,但辖内经营管理确有需
要。
第十条 分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应具体、可操作,并兼
顾辖内所有机构的适用性。
第十一条 中心支公司原则上不得制定内控制度,但在
下述情形,中心支公司可以一事一报的方式获得分公司的特
别授权,制定内控制度:
(一)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区的地方性法规、监管政策或
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分公司确实无法制定统一适
用于辖内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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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公司内控制度没有规定,但中心支公司经营管
理确有需要。
第十二条 中心支公司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内控制
度。
第二节 草拟
第十三条 内控制度草拟由其内容涉及的职能部门负
责起草工作。对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
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草拟小组起草。
第十四条 内控制度草拟部门 (小组) 应深入调查研究,
依据法律法规、 监管政策、 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实际情况,
草拟内控制度。
第十五条 内控制度的草拟过程中,应广泛听取相关部
门、 下级机构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
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各种形式。
第十六条 内控制度草拟部门(小组)应制作内控制度
草案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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