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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说明12页.doc

  • 更新时间:201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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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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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条款的体例结构
强制保险条款在体例结构上,根据《条例》的规定,参考了目前保险业通用的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体例结构,正文部分分为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合同变更与中止、附则,共10节,30条。


条款说明
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只能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说明:
特别提示并非条款的正文,不涉及对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和规范。它主要是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一种善意的提醒,使其对强制保险制度的功能有一个初步的认识。提示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强制保险本身保障的基本性,并不能有效转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全部风险;二是强制保险不得重复投保,以避免车主多份投保造成支出浪费;三是提示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后,可以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风险保障需求,购买其他机动车保险产品,以更加充分地转嫁风险。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说明:
本条是对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在条款中明示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突出强制保险条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强制保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强制保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说明:
本条是对强制保险合同的构成和表现形式的规定。
在强制保险合同的构成上,基本沿用了目前商业性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并为法律界和保险界普遍认可。在合同的保险形式上,条款要求所有涉及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利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强制保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强制保险费率计算。
说明:
本条是对涉及强制保险保险费相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主要是根据《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强调强制保险的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事故记录和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以促进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该款规定也突出体现了强制保险通过费率机制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推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
第二款规定主要是根据《条例》第六条和第十二条,体现费率制度的严肃性。
定  义
第四条  强制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强制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说明:
本条是关于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定义,采用了《条例》中第四十二条的相关定义表述。
第五条  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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