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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合规常识25页.doc

  • 更新时间:201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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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了落实中国保监会“抓服务  严监管  防风险  促发展”的指导方针,贯彻分公司关于“务实  提升  合规”的经营思想,便于各部门、各机构学习监管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开展合规工作,防范化解风险,分公司风控部从众多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中精选了常用的、重要的相关规定,并根据最新文件,对《**保险**分公司合规常识》进行了修订,请大家学习、查阅和使用。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1、机构设立。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机构管理---审批事项。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机构管理---禁止事项。机构管理必须依法合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政策的学习和研究,认真贯彻执行《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有关监管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严禁保险公司以代理出单点等形式变相延伸机构。严禁保险公司假借保险代理机构名义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严禁保险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私自租赁职场,悬挂公司标牌、宣传标识,以开展培训等名义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机构和人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保监发〔2010〕83号)

4、分类监管。保监局按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将分支机构按风险由低到高评为A、B、C、D四类。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以下评为D类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45号)

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风险提示;

(二)监管谈话;

(三)责令限期改正;

(四)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全面检查;

(二)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暂停批设分支机构;

(二)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

(三)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保监发〔2010〕45号 )

5、高管人员---范围界定。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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