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险投保实务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安全发展的理念,并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文件提出要“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贯彻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
2006年7月26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9号)”文件,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转发了《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
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第15号令,明确对“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将实行行政处罚。
2006年起,江苏省内南通、镇江等少数城市先行按照文件精神进行了试行 缴存风险抵押金不仅占压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加重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竞争力 风险抵押金不能放大、不能统筹,企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仍然不能实现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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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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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认工地,不认人!
保费:保障额度和工程造价有关
保险期间:施工期间(随着工程延期而延期)
保障额度固定:30万(8万)
费率固定:1.88‰*工程造价
安全监管:赔付情况对接安监局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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