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生命富贵宝年金保险(分红型)
——生命附加金管家B款年金保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富贵宝
一、持续保险金给付
1.若投保人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
ⅰi)若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当期保险费的10%给付持续保险金;
ⅱii)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当期保险费的10%给付持续保险金,直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交费期满日前的最后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且被保险人于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仅按该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的10%给付持续保险金。
保险责任—富贵宝
二、生存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九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止;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后(含六十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富贵宝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在扣除已领取的持续保险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ⅰi)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ⅱii)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金管家B款
一、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即为零,本合同终止:
1.投保人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累计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累计年金给付金额;
2.个人账户现金价值。
保险责任—金管家B款
二、年金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按以下约定之一分期领取年金:
1. 年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个首次领取日对应的周年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2. 月领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首次领取日(须为某月1日)及之后的每月1日零时仍生存,在个人账户结算并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后,本公司将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0.1%给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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