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公司纪律,惩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保证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公司章程和员工行为守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违法违纪违规应受到处理的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对于劳务派遣性质人员违法违纪违规的,参照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交派遣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违纪违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行为守则的行为将受到追究。
第五条 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
第六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员工给予以下处理:
(一)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种类: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受到行政处分的,同时扣发绩效工资:受到记过处分的,从受到处分的下月起(下同)扣发六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九个月的绩效工资;受到撤职处分的,扣发十二个月的绩效工资。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怎么扣绩效工资。
(二)其他处理。
1.批评、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2.停职、免职、降职、降级、责令辞职、解聘、调离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等;
3.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损失的大小、当地收入水平和当事人的收入情况,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对违法违纪违规所得,予以收缴或责令退赔。
本条所列各项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 对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第九条 受到撤职处分的,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条 留用察看处分,分为留用察看一年、留用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一年的,期满后仍表现不好的,再延长一年留用察看期限。留用察看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员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其职级、职务自然免除,只发给当地最低工资。留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可重新安排工作,但在二年内不得聘任为与原职级、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级、职务。对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监管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缓刑)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缓刑)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员工在被司法机关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第十六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 处理方式的运用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问题,并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的;
(二)主动挽回损失,有效减轻或避免损失及其他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应受到处分或其他处理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退出违法违纪违规违法所得的;
(五)通过自查发现下级公司或下属员工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
(六)有其他可减轻或从轻情节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受处分后二年内又故意违法违纪违规的;
(二)强迫、指使、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违规的;
(三)串供或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阻挠调查处理行为或应从重、加重情节的。
统u违规 映黄彩华有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应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开除处分为最高处分,不再加重。
第二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中应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即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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