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经营ABC
课程主要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规范保险营销招募行为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课程主要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依法合规
诚实守信
爱岗敬业
专业胜任
保守秘密
公平竞争
规范保险营销招募行为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保险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根据客户需求、经济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保险产品
以客户易懂的方式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
主动提示保险产品可能涉及的风险
确保所有文件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客观、公正、及时理赔
迅速回应客户咨询,及时提供服务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主动出示《展业证》等有效证件
使用同一印制的宣传资料
根据客户的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不得强行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客观、全面、准确的履行产品和服务的说明义务,确保客户知晓其所购买保险产品的完整内容,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产品应明确说明其费用扣除情况和投资风险及收益的不确定性。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误导客户、违规承诺等行为
加强客户回访和跟踪服务,协助客户进行客观、公正、及时理赔。所在机构对客户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作出拒赔决定的,应将所在机构出具的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时送交客户,并说明理由
实施细则
同业互尊,同业互助,增进交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保险机构在职从业人员
公平竞争,严禁从业人员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用不实宣传或易引起误解方式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声誉
2、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产品,或利用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攻击同业
3、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4、在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区域开展业务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
5、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擅自降低保险费率或高于行业自律标准支付手续费
实施细则——奖励与处分
奖励
书面表扬
公开表彰
授予荣誉称号
其他合适形式的奖励
实施细则——奖励与处分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1、代签名
2、代体检
3、伪造客户回访记录、故意滞留客户保险合同
4、伪造机构和客户的公章、印鉴
5、在资格考试中参与考试作弊、冒名代考及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展业证》
6、挪用侵占保费、滞留保费私设账户及公款私存
实施细则——奖励与处分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7、与客户勾结,故意隐瞒承保条件,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
8、擅自印刷、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违规制作宣传材料,私自更改客户投保和保全信息
9、伪造、销毁账务,指使违规操作
10、泄露所在机构和客户重大商业秘密
11、盗取或恶意毁坏机构重要数据设备
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施细则——奖励与处分
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业自律组织应通过媒体予以公开谴责:
1、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保险业整体形象的
2、机构或个人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
实施细则——奖励与处分
1、被业内通报批评的
2、被公开谴责的
3、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课程主要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规范保险营销招募行为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1、规范统一招募政策、标准和流程
2、禁止授权现职保险营销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
3、严厉禁止基层机构和基层人员在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
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4、加强保险营销人员招聘广告等信息的管理。对外发布的招聘保险营销人员广告等宣传材料,应当清楚说明营销职位的工作内容、性质和用工方式,不得以各种模糊的职业称谓和职业头衔粉饰保险营销的工作性质;不得以混淆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性质和职位级别等手段误导社会求职人员盲目加入保险营销队伍;不得允许现职保险营销人员单独举办招聘推介会、发布招聘信息
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针对保险营销的性质特点,制定规范统一的面试标准和流程,涉及保险营销人员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明确告知,并建立签字确认制度,不得允许现职保险营销人员单独面试他人
课程主要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规范保险营销招募行为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体、公司网站;
(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
(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
(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
(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一年期以上新型产品的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应当包括回访的时间、方式、内容、成功率以及问题件的处理等内容。
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万能保险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投保人是否购买了该保险产品,投保人是否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二)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的起算时间、天数以及犹豫期享有的权利;
(三)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四)提示投保人超过最低保证利率收益是不确定的,取决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五)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
(六)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
健康宝A回访话术
一、确认受访人为投保人本人
二、确认客户了解自己购买了保险
三、核实客户身份
四、提示保单相关信息,包括缴费金额、缴费年限。
五、确认客户是否收到保单并亲笔签名
六、确认客户是否进行了如实告知
七、确认客户(投保人)是否阅读了条款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 、是否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八、确认客户是否了解犹豫期及犹豫期内相关权利
九、告知客户有关费用收取情况和保单帐户价值计算方法
十、进行风险提示,明确收益不确定
十一、核实客户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及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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