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试点保险公司:
为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推动保险公司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金融监管总局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黄金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要内容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试点保险公司可以中长期资产配置为目的,开展投资黄金业务试点。
(一)试点投资黄金范围。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主板上市或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上海金集中定价合约、黄金询价即期合约、黄金询价掉期合约和黄金租
借业务。
(二)试点参与主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投资要求
(一)严格决策审批程序。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建立职责明确、授权清晰的决策授权机制,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黄金配置和投资策略。
(二)配备合格岗位人员。试点保险公司投资黄金应当设置投资研究、交易交割、风控合规、清算核算等岗位,做到前、中、后台人员及职责严格分离。试点保险公司应当配备与黄金
投资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其中,投资研究、交易交割岗位应当配备至少 2 名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人员,风控合规、清算核算等岗位应当配备至少 1 名通过全国黄金交易从业水平考试的人员。
(三)建立投资管理制度。试点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黄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管理、投资决策、研究分析、交易交割、清算核算、信息系统、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
交易等。
(四)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试点保险公司通过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开展黄金投资的,应当建立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技术运营规范要求的信息技术系统,通过商业银行代理席位开展黄金投资的,应当做好与商业银行的系统与账户的对接工作,满足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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