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伴随着移动互联、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日益普及、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开展,以及人们对美好生活追求下产生的新消费需求,有很多以射幸类纯粹合同义务为特征的服务方式开始纷纷涌现市场,诸如产品延保服务(电器、电子设备、汽车等产品延长质量保证期间等)、
为手机提供意外碎屏的维修更换服务、汽车服务商向用户提供的间接损失补充服务(汽车在事故维修期间提供代步车服务)等。射幸类纯粹合同义务的提供者往往是经营者,其会选择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这类新型保险产品大量涌现,丰富了保险产品的市场供给,
但是,囿于此类保险的相关理论探讨和规范缺位,造成不少保险市场乱象和认知错位。有鉴于此,本文以机动车延保保险为例展开论述和讨论,从理论层面讨论该类合同义务的可保性、保险产品属性、内部法律结构和其保险功能的局限,以期为其未来产品开发和运营提供参
考依据和建议。
合同义务及其风险在法律上的分类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必须履
行的义务,在理论上有多种不同分类。从民法角度看,特定情况下,不履行合同义务会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竞合的情况。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原因是违约行为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合同利益),而且侵害了债权人的固有利益。从违反合同义务是否会
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角度,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义务分为纯粹合同义务和非纯粹合同义务。另外,从合同义务给付内容是否确定的角度,还可以分类为确定性合同义务和射幸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产生的风险角度,可以分类如下。
1.不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违约风险
此类情形还可细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因纯粹合同义务违约产生的风险。对于此类风险,保险人往往通过履约保证保险或信用保险进行承保。另一种是因非纯粹合同义务违约产生的风险。譬如,患者选择去某个医院就医,进而造成医疗损害事故,或者雇主安排员工从事某些危险作业因而发生意外事故。对于此类风险,一般通过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物流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责任保险进行承保。
2.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风险
一般来说,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符合合同当事人双方的预期和利益诉求,不存在风险,特别是确定性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往往只关注履行射幸类纯粹合同义务带来的成本增加或收入减少,该种风险不以合同任何一方违约为前提,只要依据合同所设定的条件成就,并由合同一
方向另一方提出履约请求,即触发风险。本文重点探讨的是射幸类纯粹合同义务所产生的风险与以此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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