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内容】第一部分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自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首个保险年度(释义一)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险年度起,各保险年度内每年的保险金额按3.0%以年复利形式增加,即本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保险年度内的保险金额×(1+3.0%)。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我们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身故或全残(释义二)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释义三)之前(不含)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释义四):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释义五)。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释义六)(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之后(含),且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年龄系数;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年龄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险年度,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被保险人发生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京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t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岩: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七):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九)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释义十)的机动车(释义十一>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九条保险费的支付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载明于保险单上。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您应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第十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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