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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人寿个人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新产品规则条款摘要规则19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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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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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新产品规则1条款摘要2投保规则3保全规则4其他事项PART条款摘要条款摘要(1/5)第四条保险期间和不保证续保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我们申请重新投保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的, 视为非首次投保, 您可以在保险期间届满前按非首次投保对应的费率支付保险费。您交纳保险费后, 非首次投保后的合同自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若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重新投保申请,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第五条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

条款摘要(2/5)第六条给付限额本合同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1. 癌症或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60日)后经医院或指定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癌症或第二十六条约定的罕见病且需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癌症或罕见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在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癌症或罕见病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我们承担保险金责任的癌症或罕见病特定药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5条,见下页)2. 细胞免疫疗法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60日)后经医院或指定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恶性淋巴瘤且需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恶性淋巴瘤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在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细胞免疫疗法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

我们承担保险金责任的细胞免疫疗法特定药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5条,略)3.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等待期(60日)后经医院或指定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的癌症或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特定疾病,且经指定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需要使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疾病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我们在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我们承担保险金责任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6条,略)条款摘要(3/5)条款摘要(4/5)第八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二、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 经医院或指定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本合同附表5中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清单中的指定适应症,且经指定医院专科医生诊断需要使用该指定适应症在附表5中对应的特定医疗器械进行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院实际发生的用于治疗该适应症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我们在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按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保险金。

我们承担保险金责任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6条,略)我们累计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我们累计给付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数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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